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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7月1日,ROHS 2.0(2011/65/EU)正式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并将于20天后正式生效。● 相对原ROHS指令2002/95/EC,ROHS 2.0的一大变化在于其将包括医疗设备在内的所有电子电气产品纳入管控范围。
出口到欧盟的医疗设备除了需要满足新ROHS指令2011/65/EU 提出的新要求,还需满足欧盟其他法规要求:欧盟REACH法规(EC)NO.1907/2006,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旨在对欧盟境内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加强管理,几乎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都受到REACH法规影响。医疗设备作为“物品”类产品,需重点关注产品中高度关注物质(SVHC)的含有情况。如果产品中含有SVHC候选物质,视其浓度和总量,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履行相应的告知或通报义务。除了医疗设备产品自身,其包装材料视为独立的物品,同样应满足RACH法规对物品的要求。另外,1994年颁布的欧盟94/62/EC指令要求包装材料中四种有害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含量之和不得超过100mg/kg:并且对包装材料的回收率提出了硬性指标,如整体回收率不得低于60%、整体*低再循环率55%以及各类包装材料的*低再循环率;同时,也应在包装材料上打上规定的回收标志,而为了防止废弃电子电气设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欧盟2003年2月13日出台的2002/96/EC指令(即《关于废气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对包括医疗设备在内的10大类电子电气设备从产品设计到废弃的全过程进行规管,包括投放市场前的注册制度、3R要求(即再回收Recovery/再循环Recycling/再利用Reuse)、回收标志的使用、易拆解性规定等。 |